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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生会章程

  • 发布时间:201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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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学生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在院团委的帮助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 是学生利益的代表,是党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各系学生会是院学生总会的基层组织,接受院党组织和院学生总会的领导,在院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成员,成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根本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学生意愿,沟通学院领导及各部门与学生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
 1、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全院学生,以学

习为中心,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2、沟通院党委、院各级部门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促进学生之间、学生和教职工

之间的团结,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表达和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
  3、协助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

积极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明。
  4、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院中心工作,协助学院创造安定团结的政

治局面,创造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5、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方针,广泛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健康有

益的校园文化活动,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6、加强同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达到提高

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开阔知识视野之目的。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学生手册为准则。
 第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基本原则是:

1、学生会组织和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党的领导,并在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2、学生会组织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各部人事改动和变动应征得团支部组织同意,并报团委备案。

3、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基层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4、各部应定期将工作情况上报团委。

5、主席团应定期向全体学生会成员报告工作。

6、学生会的各部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院学生会成员

 第八条 凡在本院正式注册(留校察看处分期除外),并且承认本会章程的高职技师生,均为本会员。
 第九条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表决权和提案权。
2、有对学生会工作讨论建议和批准监督的权利。
3、有向学生会反映及通过学生会向院领导反映会员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

题和改进措施的权利。
4员有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义务:

1员有参加本会各种机构并在其中工作,服务的义务。

2、遵守校规校纪,学生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条例是每一个员的义务。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4、积极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5、学生会干部除履行员义务外,必须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院学生总会代表大会

第十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院学生总会委员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度。

第十一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学生总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院学生总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院学生总会委员会委员。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二条 院学生总会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院学生总会常委一致认为有必要,须经院学生总会委员会讨论或表决通过,并报请校党委审批,可临时召集校学生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在院学代会闭会期间,院学生总会委员会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四条 院学代会的代表名额按各系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院学生总会常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会常委会负责组成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有罢免学生会机构的任何组织成员。

第十七条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院学生总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院学生总会委员会常委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质询学生会常委会和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四)有向学生会常委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院学生总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院学总生会实行常务委员会制度,常务委员会由院学生总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各部门部长组成。

第十九条 院学生总会常委的权利和义务:

(一)审议院学生总会的工作计划和有关决议。

(二)审议院学生总会的各项工作条例及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对学生会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学代会闭会期间,以信任投票方式决定常委会有关成员的换届及非到任期间的人员更换。

(七)对院学生总会成员有监督权,报请上级党团组织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可罢免校学生会成员。

(八)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九)有通过常委会对主席,副主席工作质询的权利。

(十)有向院(系)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第三节 院学生总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条 主席是院学生总会的最高领导者和协调人员,对院学代会负责,任期与学代会相同。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由四人组成,其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必须是院学代会代表,并由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每年要向学生会和各系学生会主席做述职报告,经信任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主席,副主席职权:

(一)负责制定院学生总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完成院学生总会日常工作。

(二)统筹,协调并指导全院各级学生会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批准或否决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提案或决案。

(五)负责召开,参加学生工作的有关会议 。

(六)副主席协助主席搞好各项工作,由代行主席委托职权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义务:

(一)由接受常委会委托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会议的义务。

(二)由接受代表监督,质询的义务。

(三)由每年述职的义务。

(四)副主席有接受主席委托职权和领导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总会办公室负责总体指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

第四节  学生会成员的职能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是学生会的最高决策者,负责学生会的整体工作,制定本学年的工作计划,指导各职能部门展活动。负责召集和主持团会议、部长会议代表学生会参加各种组织举行的会议和活动。行使代表权、决策权,定期向院党委、团委汇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副主席协助主席做好各项工作,分管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监督学生会成员的纪律遵守情况,帮助各部部长完成各项工作。审批各部门的财务审请,对违纪成员做出及时处理,及时向主席汇报工作的执行、开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部部长、副部长带领本部理事在主席团的指导下认真负责、活泼大胆、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坚决服从主席团的安排,并对本部理事的工作和学习情况负责,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学生会干部,不断提高和加强自身的能力及政治修养 。

第三十条  学生会事应认真完成部长分配的任务,并协助其他部门搞好日常工作。理事可根据活动情况,向部长提出全面的建议。在活动中体现自己的特点和主动性,充分施展自己的才能,促进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虚心向他人学习。

第五节   职能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各部之间是相互协作、相互帮助的关系,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负责协调各部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设下列职能机构:主席、办公室、学习部、文艺部、宣传部、体育部、生活部、广播信息部

(一) 主席负责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应起到统筹、协调的作用,主席负责钦定学生会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届学生会的目标和任务。

(二) 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干事若干人。

1、处理学生会的日常事务。

2、建立,管理学生会工作档案,记载《学生会工作大事记》。

3、收发学生会工作文件、通知,向院有关部门和同学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4、安排学生会值班,及时听取同学们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有关工作

(三)学习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及干事若干名,学习部的主要工作是:

1了解全院同学学习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助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同学们在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

2、组织全院学生的科技文化活动。

3、主动听取教务部门的各种建议,沟通学生与各教研室及广大教师的联系。

4、指导分会学习部做好同学学习的服务工作。

(四)文艺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及干事若干名。文艺部的主要工作是:

1、组织同学们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艺活动。

2、负责组织领导院学生舞蹈队、歌队等团体开展活动。

(五)宣传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及干事若干名。宣传部的主要工作是:

1、配合院党委,团委,搞好学生会的宣传报道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反映并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2、配合学生会各项活动,出好宣传海报及展板,搞好各项活动。

)体育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及干事若干名。体育部的主要工作是:
  1、组建各运动团队,组织各种形式的体育比赛。

2、了解同学对体育工作及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3、协助院团委做好学校运动会的各项工作。

4、加强与兄弟院校联系,开展院际间的体育比赛活动。

(七)生活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及干事若干名。生活部的主要工作是:

1、配合学院团委学工处安排组织学生分担区工作

2、协调,监督,检查各分会生活部工作

(八)广播信息部长一人,副部长及干事若干名。广播信息部的主要工作是:

1、负责每年一次的运动会期间的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学院的各种活动宣传,播放同学喜爱的节目

3、负责对广播器材的保管使用和定期维护。

4、协助学生会其他各部完成上级给本部的各项任务

5、帮助各项活动刻录光盘和磁带。

第六节  系学生分会、班委会

第三十三条 系学生会是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机构,是院学生会的下属分会。
第三十四条 系学生分会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同级团组织指导帮助下工作,接受  院学生会的组织领导,并协助院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系分会由主席、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下设机构的工作要遵守院学生会相应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是由本班同学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是进行班委工作的机构。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院、系学生会的组织领导。

第四章 学生干部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部长、干事,均为学生干部,均可享受学生干部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干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并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2、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按时完成工作,做好领导工作,积极进取;热心于学生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3、严格要求自己,作风正派、品德优秀、成绩良好、团结同学、关心部员,处处以身作则,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和 “优秀学生干部”。

4、谦虚谨慎,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习惯,努力提高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5、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承认错误,善于总结经验,敢于与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6、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纪律性,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接受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团的监督。

7、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有领导风范。

8、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在工作中要善于学习和不断完善自我。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免职:

1、思想作风不端正,不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不服从上级领导,不接受学委会和主席团监督者。

2、工作作风散漫,工作拖沓、不负责任,无特殊原因而不能做好本职工作者,在主席团给予警告而未能改正者。

3、不能按指定标准完成工作任务或所做工作缺乏实效性的,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免职或劝其自动辞职。

4、在工作中缺乏纪律性,不按时召开或参加例会,给予警告不改者。

5、在考试中出现两科(及两科以上)不及格者。

6、出现重大问题,受学校纪律处分;损害集体利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者。

7、道德品质败坏,立场不明确,沾染不良风气,参加邪教组织者。

第四十条  学生会干部原则上通过选举产生,一律实行聘任制。学生会各职能部门主要干部由学生会主席团在学委会委员中任命,特殊情况下,也可在非学委会委员中任命。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在工作中要倾听学生会员意见,并自觉接受学生会员监督;每学期学生会对学生会干部的表现向院党、团组织反馈;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干部,将报请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学生会章程的干部,学生会将给予批评和教育,并向院党、团组织和在学生会内部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每学年进行优秀班级和优秀个人的评选和表彰,每年度的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支部的评选须经学生会审批后方有效。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各基层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工作条例,并报学生会,但不得与本章程冲突。

第四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会常委委员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会常委委员三分之二会员提议,并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共青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委员会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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