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省学联正确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我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全体同学的利益。
第二条 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引导广大学生成为志存高远,勤学苦读,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的新时代青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二)充分发挥联系学校与同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学校和全校师生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积极反应同学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
(三)秉承“诚信、勤恳、敬业、创新”的校训,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学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努力为我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贡献力量;
(四)增进全校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友谊,建立和发展尊重友爱、平等互助的良好关系;
(五)加强学生会干部队伍的建设。积极组织学生干部的岗位培训、理论研讨和工作交流,努力培养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学习好、工作能力强的学生干部队伍;
(六)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生组织以及其他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发展校际间学生的友好关系;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成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籍的专科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并通过考核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因毕业或者其他原因失去学籍的,其会员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各级学生干部有督促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有参与、讨论和决定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会重大事项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利益与荣誉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收集、整理代表提案,并对同学向校有关部门代表提
案进行答复;
(五)选举产生常任代表会议委员;
第十条 校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学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代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会员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各分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常代会决定。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具有学生会主席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向所在分院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反映同学意见、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三)具有监督和质询所在分院学生会和校学生会工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召集和主持工作由常代会负责。
第二节 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校团委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国家法律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常任代表会议(以下简称“常代会”)。常代会每年举办一次,常代会筹备工作由学代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代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会员,对学代会负责,是学生会决策的质询和审议机构。常代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产生决议。
第十九条 常代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筹备和召开学代会;
(二)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等的实施情况;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执行主席,讨论决定主席团成员的任免;
(四)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五)审议和批准校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计划、活动预算及在
执行过程中对各类方案进行的必要调整;
(六)对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和质询,以差额选举的方式决
定有关主席团成员的换届及非到任职期间的人员更迭;
(七)罢免学生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由各代表团推举并经学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为自然月 6 个月。常代会委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需召集所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补选,并经现任常代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常代会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各分院学生会主席组成。常代会委员和候选人应符合政治过硬、品德端正、作风优良、学习优秀、群众基础好的标准,在广泛征求学生所在班级同学、辅导员、分院团总支等意见的基础上,经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节 校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原则上由 3 人组成,经学院推荐、民主测评、面试等环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学代会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时,实行表决制。
第二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代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二)召开常代会会议;
(三)统筹全校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当选的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职务者,由各分院推荐候选人并经常代会选举替补。
第四节 校学生会工作执行机构
第二十七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职能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下设主席团、办公室、学习部、文艺部、体育部、网络宣传部。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门的工作实行负责人责任制,各职能工作部负责人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校学生会与分院学生会
第三十条 分院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分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具体指导,在校学生会的统筹下开展工作,各分院学生会有配合、支持校学生会开展工作、履行校学生会工作部署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各分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向各分院学生会主席通报工作,接受各分院学生会主席工作建议,协商、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大型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分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各分院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学生会完成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分院学生会在机构设置上要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建立分院的职能工作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校学生会聘请校团委副书记兼校学生会秘书长,各分院学生会聘请本分院团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学生会秘书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常代会负责解释。
共青团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1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