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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条例

  • 发布时间:202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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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是指取得了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籍的大、中专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一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时代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创造性的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努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全面成才服务。

第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构成坚持“五湖四海、来去自由”的原则,鼓励学生社团吸纳来自不同省份和地区的学生。凡取得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籍的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理论学习、科技创新、文学艺术、社会科学、体育健身、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社团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个类别申请登记。

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和学生社团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条件,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章程,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至少一名的社团指导教师。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成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成立社团的目的、宗旨、组织方式、成员构成、经费来源、近期工作设想;

(二)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三)学生社团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和所在学院团委的意见和证明;以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二)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三)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四)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受理后十五天内,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对准予登记的学生社团组织,发给由院团委批准的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规校纪处分的;

(四)在筹备成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六)筹备的社团属于同乡会性质的。

第十条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审批以及其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并上报校团委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活动的申请进行登记、审查、批准、备案;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每学年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学校社团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学院团委批准。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院党委宣传部通过。学院团委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校期间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以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5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5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在报批后5日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条例的规定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社团经费主要来源包括校团委拨款、会员会费、其他社会资助;

(二)社团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费每人每年应在20元以内。任何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社团每年收取会费总金额,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三)社团接受社会资助的,应先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与赞助者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书上须有学院团委或社团联合会公章。并将协议复印件上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团经费开支

(一)社团经费用于社团活动的各项开支,人和人不得挪用、私占;

(二)社团经费中非活动的日常开支每月不得超过100元,超过100元的非活动支出,须向社团联合会报批;

(三)社团举办活动时,承办学校重大活动,校团委将通过项目化运作给予专项资助。对于非学校立项的学生社团活动使用资金超过500元,须在活动前一周将“活动经费预算”交社团联合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上交“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社团内部经费管理

(一)各社团正、副社长、团支部书记联合决定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但不得参与社团经费管理;

(二)社团财务须有三人以上专门负责,其中两人分管现金、账簿,其他人员负责财务监督;

(三)各社团于例会时统一、公开报销,报销时须有主席团成员、3-5名组织机构成员、社团联合会的财务监督员同时在场;

(四)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各社团设立账簿,定期向会员公开,接受会员和社团联合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社团联合会对生日团的经费监督

(一)社团推举一名普通干事成为财务监督员,对社团联合会财务审计组负责;

(二)社团联合会财务审计组安排财务监督员进入各社团进行财务监督工作,每月进行一次调换,且财务监督员不得监督本社团财务工作;

(三)社团进行财务报销时,财务监督员必须在场,财务监督员同意后在收据及账簿上签字;

(四)社团每学期末向社团联合会财务审计组汇报账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奖惩制度

(一)对经费使用合理、财务管理科学的优秀社团,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报校团委给予现金奖励,追加到学生社团经费中;

(二)财务出现问题,未造成重大后果并有私占、挪用等违纪行为的,取消该社团本年度“明星社团评比资格”通报该社团社长、财务负责人;

(三)社团财务出现问题,造成重大后果并有私占、挪用等违纪行为的,经社团联合会财务审计组调查核实后,将依据有关规定罢免该社团社长,并不允许再申办任何学生社团,该社团进行整改,取消1年承办学校活动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上报校团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接受共青团黑龙江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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